在起草阶段就引发社会热议的“子女探视老人入法”问题,如今终于尘埃落定。据了解到,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从今年7月1日起实施,与老版本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比,新法的内容从原来的50条扩展到了85条,而新增条款多属于对老年人的社会服务范畴。新法还首次从法律上明确了将农历九月九日定为老年节,并提出与老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该经常看望老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详细]
“针对老人要求的精神赡养诉请,本院判决如下……”7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该法首次将“常回家看看”精神赡养写入条文。7月1日上午9点半,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赡养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微博][最伤父母的九句话你说吗]
储阿婆育有一双儿女,2009年3月老人卖掉马山的老宅,后住在女儿北塘区龙塘家园的套房中。2012年8月,因为与女儿一家不和,储阿婆搬走了。储阿婆称其是被赶出来的,女婿还将自己的东西乱扔,她都无法进入房间把衣服和被褥取出。
老太说:“虽然和女儿不住在一起了,但是我毕竟是生她养她的母亲,他们平时也要来看看我,特别是生病的时候,因为他们对我好,也是给他们的子孙做榜样,他们也总会老的。可是他们对我不管不问,让我彻底寒了心。”
1.女儿女婿自2012年9月起,至少给母亲每月600元的生活费。
2.女儿支付母亲医疗费8000元。
3.女儿每两个月至少需至储某某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端午节、重阳节、中秋节、国庆节、元旦节,应当至少安排两个节日期间内予以看望;除夕夜至元宵节的春节期间,应当至少予以看望一次。
高鑫法官:目前老人住在马山地区,离女儿的居住地有40多公里,考虑到这个距离,建议本案中至少每两个月一次看望,“子女工作再忙,两个月一次看望的时间应该还是能挤出来的。”
高法官指出,如果子女不履行看望义务,权利人可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情节轻重可予以罚款直至拘留,但他并不希望看到强制执行这一幕。
在瑞典、芬兰等北欧福利国家的法律中都有关于子女对父母精神赡养的具体要求,以保证老人们晚年的幸福。在日本,也有“一碗汤”距离的规定。这些要求以量化的方式规定了子女与父母的居住距离,每年、每月、每周,甚至每日应当与父母接触的时间和次数,子女与父母谈话的忌语都受到限制,从而最大限度地从立法上保证赡养行为的质量。
即人格尊重、成就安心和情感慰藉。精神赡养不单是“常回家看看”,还包括对老人进行亲情慰籍,包括不对老人制造精神痛苦或精神虐待。对老人再婚,找伴侣、交朋友,参加文艺体育活动,以及对其他精神生活的追求,都不能进行限制。
目前虽然对与精神赡养是否可诉还存在争议,精神赡养的范围很广,一切事关老年人的精神愉悦与否的赡养内容和方式,都可能涉及精神赡养问题,但是我们不能认为精神赡养都不可诉。至少以下几点完全可诉……[详细]
20个老人19个选择“不告子女”。记者随机询问了20位服务中心的老人,有19位老人表示,就算子女不来看自己,自己也不会通过法律的途径去告子女。只有一位表示,如果长时间不来看自己,会考虑告子女,但也不希望把子女怎样。
想常回家只是没时间没钱。“经济能力有限,回家花销太大”“没挣到钱,不知道怎么回去。”“本来也挺想回家,但是没办法,回不去,也不能总说希望能得到父母的理解,真的很无奈。”“我想回家看望父母,但公司能批多久探亲假?”
社会已经发展到了“陌生人社会”,撇开判例不确定的实际效果,回头感受“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条文的本意,就会深切感到,即便是血浓于水的亲情,有制度的约束与保障总比没有更好。比如对遭遇家庭变故失去监护的未成年人,制度化的社会救助,就显得尤为重要。[投票:你怎么看“不常回家看望老人将属违法”]
判决容易,执行却难。当前的涉老案件中,精神赡养案件出现比较明显的增多趋势。能否判决、如何判决支持精神赡养之诉,是一个不可回避、亟需解决的现实司法课题。如果判决支持,那又应该用什麼措施或手段来敦促子女履行这个义务?这依然是个难题。此次案件判决,只是一个尝试,实际效果如何,还需司法实践进行检验。
多久算“常”?每天?一周?半月?一年?这个前提条件不弄清楚,可能使得那些半年甚至一年回家的打工族、学生、异地生活子女大面积违法。常言道,清官难断家务事,每一个家庭,因为家庭成员组成的独特性,而呈现不同的特性。用生硬的法律文字规范多变的社会道德,本就缺乏可操作性。[投票:“常回家看看”界定有难度吗]